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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策问答(三)

22、退休时间如何确定?

正常退休人员,以到龄当月作为退休时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和视同缴费不满15年的,按缴费满15年当月的时间为退休时间;其他人员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时间为准。

23、基本养老金如何计算?

参保人员到达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后,由其所在单位或托管档案的代理机构携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加盖条章的《陕西省职工退休审批表》,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养老金核算业务。无视同缴费年限(只有实际缴费年限)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无需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直接到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算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四部分组成。

(1)月基础养老金=(职工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2)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3)月过渡性养老金=职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4%;

(4)月调节金2006年按130元发给,以后每年递减13元。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平均缴费指数×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职工本人平均缴费指数为职工本人各缴费年度当年缴费工资除以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算术平均值。计算公式为:

α=(X1/C1+X2/C2+……+Xn/Cn)/N

式中α为职工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X1,X2……Xn为职工退休前1年、2年……n年当年本人缴费工资总额;

C1,C2……Cn为职工退休前1年、2年……n年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N为企业和职工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

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或实际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不发给基本养老金,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以上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若本人自愿,可继续按规定缴费,直至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时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政策依据:陕政发(2006)27号

陕人社发[2009]98号

24、无视同缴费年限(只有实际缴费年限)参保人员如何办理正常退休手续?

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亚博足彩app_天下足球网:对无视同缴费年限参保人员办理正常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4]55号)精神,无视同缴费年限(只有实际缴费年限)参保人员到达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履行退休审批,由参保对应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退休。

无视同缴费年限参保人员在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经办机构进行退休待遇计算,打印《无视同缴费年限参保人员正常退休待遇核定表》,经科室负责人复核、主管领导审批后,从到龄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25、参保人员退休后待遇领取地如何确定?

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照“户籍地优先,缴费时间从长,从后”原则确定,举例说明:

最后工作地为户籍所在地,无论工作时间长短,都可以户籍所在地作为待遇领取地。

工作经历跨两省,从A省到B省

先看B省,如B省缴费满10年以上,在B省领取待遇;B省缴费不满10年,再看A省缴费是否满10年以上,如满10年,在A省领取待遇;A、B省缴费都不满10年,在户籍地领取待遇。

工作经历跨两省以上,从A省到B省再到C省

先看C省缴费是否满10年以上,如满10年,在C省领取待遇;C省缴费不满10年,再看B省,B省如缴费满10年以上,在B省领取待遇;C、B省缴费不满10年,最好看A省,A省如缴费满10年以上,在A省领取待遇;A、B、C省缴费都不满10年,在户籍地领取待遇。

26、新办理退休人员如何领取养老金?

退休人员办理完退休手续次月起,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采取社会化发放的形式通过指定银行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

27、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取暖费何时发放?

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于每月25日以前发放到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卡(存折)中。取暖费于每年的11月—12月之间发放,具体的发放时间和取暖费标准以当年的政策为准。

28、离退休人员如何进行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

新增退休人员首次待遇领取前,须主动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

原则上,退休人员每年要进行一次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

29、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调整?

《社会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30、离休干部如何加发生活补贴?

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加发3个月本人基本离休金;1937年7月7日----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加发2.5个月本人基本离休金; 1943年1月1日----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加发2个月本人基本离休金;1945年9月3日----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加发1个月本人基本离休金。基本离休金为月领取金额中剔除护理费、生活补贴后的部分。

31、离休人员护理费标准如何计算?

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比照副厅),护理费月标准为2200元;1937年7月7日----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比照正县处),护理费月标准为1600元;1945年9月3日----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比照副县处),护理费月标准为1000元;瘫痪离休人员护理费月标准为1400元(不重复享受)。

32、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如何计发?

离休人员:一次性抚恤金=40个月基本离休金+2倍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丧葬费标准:正(副)县处级3500元,副厅级及以上4000元。

退休人员:2013年10月1日以后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为20个月基本养老金;丧葬费标准:3500元

33、退休人员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如何计发?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经计生部门认定后,每月享受106元的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

34、劳动教养或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退休问题

职工劳动教养或被判处有期徒刑丧失工资收入的,劳动教养或服刑期间不再缴费,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并计息。劳教或服刑期满后到达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并根据实际缴费年限长短计发应享受的基本养老金。

退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刑满释放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服刑前的标准发给,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退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期间,可以继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不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

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教期间死亡的,其个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

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政策依据:陕劳发〔1999〕6号、劳社厅函〔2001〕44号、陕劳社函〔2003〕307号--劳社厅函〔2003〕315号

劳教或服刑期满后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重新就业的,重新就业前后的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职工被开除公职的,开除公职前有实际缴费年限的只计实际缴费年限,可与以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35、骗取养老保险待遇行为按什么罪处置?

2010年I0月28日,全国人大通过的《社会保险法》第88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011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亚博足彩app_天下足球网: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0000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相应的,对于骗取3000元以上的养老保险基金就构成诈骗罪。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刑法第266条进行了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按诈骗罪处置。

36、基本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和有关单位应办理什么手续?

①2001年12月2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亚博足彩app_天下足球网: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规定,已纳入社区管理的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和户籍所在地(常年居住地)的街道社区服务组织要在7日内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尚未纳入社区管理的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要在3日内向死亡者原单位报告,原单位应在4日内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要在7日内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37、什么是养老保险稽核?

养老保险稽核是指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和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对少报、漏报缴费基数和参保人数的参保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督促其及时进行补缴。稽核分为:书面稽核、实地稽核和举报稽核。

38、保险经办机构稽核内容?

稽核参保单位申报缴费情况(包括参保人员和缴费基数);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补缴欠费能力;参保单位代扣代缴个人缴费情况;参保单位向职工公布单位缴费及个人缴费情况;改制企业终结稽核;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项目、标准、支付情况及跟踪养老保险待遇享受者与其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待遇有关条件的变化状态,离退休人员生存状况,稽核是否存在重复享受、冒领和骗取遗属补助等行为。

39、稽核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A:下发《稽核通知书》,提前3日,向被稽核单位送达或传真《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

B:实地稽查:

核查原始资料。根据确定的稽核内容,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以下资料: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账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离退休人员情况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相关情况资料。

稽查取证。及时对稽核情况进行记录;合法运用录像、照相、复制等手段对与缴费有关的资料进行取证。

事实认定。在对被稽核单位稽核情况、资料等进行整理、分析的基础上,与被稽核单位相关部门召开现场认定会,提出初步稽核事实,和被稽核单位充分沟通核实,做好事实认定工作。

填写《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由被稽核单位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确认。

被稽核单位对稽核事实拒不签字盖章的,由稽核工作人员现场填注说明,稽核事实仍具有法律效力。

C:稽核结果认定

下达《社会保险稽核告知书》或《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

对稽核中未发现违反法规行为的被稽核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下达《社会保险稽核告知书》;

对稽核中发现违反法规行为的被稽核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

提交《行政处罚建议书》

对被稽核单位不履行《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处理意见的,也不提出复查申请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社会保险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40、未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不办理养老保险登记的,由养老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养老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养老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养老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养老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也可向检察机关申请,按照法定程序检察并进行刑事公诉。